2010年5月13日,孟某与马鞍山市甲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26万元的价格购买面积44.80平方米的门面房一间,首付13万元,余款13万余贷款支付。嗣后,因孟某发现面积存在误差,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25万元,首付13万元,余款12万元贷款支付,落款时间仍为5月13日。孟某向甲出具了落款时间为5月26日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因测量错误,原价26万元,现价25万元。6月23日,孟某与银行签订了购房借款合同一份,贷款金额为12万元。之后,孟某认为面积仍存在错误,又于7月9日向甲出具了一份证明,主要内容为原价26万元,现价24.91万元(现退10900元整),本人已收到。孟某因与甲存在其他争议,未办理担保手续以致银行贷款未予发放。
甲诉请孟某支付支付购房款13万元,孟某辩称因面积误差减少的价款中有10000元是以减少相应贷款的方式实现的,因此只欠购房款12万元。一审判决孟某支付购房款13万元。孟某不服判决委托王健律师代理上诉。2011年12月10日,终审改判支付购房款12万元。
代理词紧扣通过开发商订立的借款合同由13万元改为12万元,和委托人出具的证明不能直接反映退还了现金这两个事实,通过对证明内容及法律属性的分析,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通过剥丝抽茧式的层层逻辑推理,推导出现有证据和事实都指向减少的10000元价款用以减少了10000元贷款了的代理观点。上述两个事实均受到法院的关注,相应的主要代理观点也均为法院所采信。
承办律师: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