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律师亲办案例
为困难群众的健康权保驾护航
来源:王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量:691

为困难群众的健康权保驾护航

案情】李某因被狗咬于2010年9月3日前往当涂县疾病控制中心就诊,接种人员为李某接种了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次日,李某再次到当涂县疾病控制中心就诊,接种人员为李某注射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李某自9月3日起,自觉发热、头昏、双上肢及面部麻木,有蚁走感,于9月5日前往南京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9月16日起因双下肢乏力伴肌肉跳动感先后在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南京脑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和上海华山医院等进行诊治,分别被诊为多发性神经病、慢性格林巴利综合症(注射狂犬病疫苗所致)等。当涂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的诊断为:疫苗所致慢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病,损伤符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二级丙等。2011年1月17日,李某的父亲来到当涂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相关资料,决定给李某提供法律援助,并及时指派了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的王健、林涛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王健和林涛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了案情,按照国务院关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而安徽省至今没有制定补偿办法,受援人维权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境。承办律师大量查阅了其他省份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例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处理的惯例,解决了法律援助适用的难题,所提出的参照医疗事故标准补偿的意见为法官所接受。本案历经两次开庭,其间还跨地区至铜陵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开庭前承办律师与法官共同协调解决了受援人的治疗费用、困难补助和医疗保险问题。该案历经10个月,承办律师克服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的困难,最终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结果】经承办律师和法官共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辽宁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受援人138000元,受援人不要求被告当涂县疾病预防控中心承担补偿义务。

案例评析

一、在没有程序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成功地以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我省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惯例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该条例对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没有这一案由,因此法院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无疑虑,而由于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和审理期限限制的优点,无疑是希望及时维权的受援人优先争取的途径。为帮助受援人获得民事诉讼救济,承办律师在立案前就先与法院业务庭的相关人员交换了对此类纠纷的看法和意见,逐一介绍了其他省份的规定和实践中成功的案例,在业务庭对此类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有了较统一的认识后,成功立案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二、实现了按赔偿标准补偿

预防接种具有公益性,因而行政法规中确立了对异常反应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而非赔偿的原则,尽管该法规没有明确补偿的标准,但其他省份的立法中对补偿标准都给予了一定形式的限制,其标准均低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承办律师通过对“补偿”法律属性的分析,并举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市场价值确定的例子,提出了补偿只是表明义务主体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并非一定低于赔偿标准,在本省没有立法的现状下,应当参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给予补偿的主张,得到了承办法官的认同,在最后的调解方案中已得到了体现。

三、通过多种渠道争取治疗费用,保障受援人得到及时医治

承办律师根据受援人正处于治疗关键期,亟需治疗费用的情况,建议并代理受援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法院鉴于补偿主体远在千里之外,又临近春节,先予执行存在一定难度的现实,提出先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治疗费用的设想。承办律师给予了积极回应,并配合法院与接种单位沟通,由接种单位通过借款、协助办理医疗保险、申请社会救济等渠道,解决了亟需的治疗费用,使受援人得到了持续的治疗,最终获得了良好的治疗效果。

(承办人:王健 林涛  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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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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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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